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67号)精神,结合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增长情况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我市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在2007年调整的基础上进行再次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不含2007年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含已退休人员)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50元,二级伤残140元,三级伤残130元,四级伤残1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4.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96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77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
5.原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在2008年1月1日后办理正常退休的工伤职工,其原享受伤残津贴按相应标准调整至退休当月,退休的下月起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且以后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含已纳入统筹的“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符合“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条件的,从纳入统筹的次月起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